为促进节约用水、合理配置水资源、提高用水效率和推动供水事业健康发展,现将水价说明如下:
基准水价
1、生活用水(居民)用水基准水价一级阶梯用水(1~15立方米)按水价2.30元/吨、污水处理费(代收)0.85元/吨、合计总价3.15元/吨执行。
2、生活用水(居民)用水基准水价二级阶梯用水(16~25立方米)按水价3.45元/吨、污水处理费(代收)0.85元/吨、合计总价4.30元/吨执行。
3、生活用水(居民)用水基准水价三级阶梯用水(25立方米以上)按水价6.90元/吨、污水处理费(代收)0.85元/吨、合计总价7.75元/吨执行。
4、非居民生活用水基准水价水价3.10元/吨、污水处理费(代收)1.20元/吨、合计总价4.30元/吨执行。
5、特种用水基准水价水价按元4.50/吨、污水处理费1.2元/吨、合计总价5.70元/吨执行。
*温馨提示:
计费方式:分级累加加价收费制度,即居民户月缴纳水费=第一级水价×第一级用水量+第二级水价×第二级用水量+第三级水价×第三级用水量。
相关文件:
1、南发改[2018]542号南部县发展和改革局《关于建立城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》
2、南发改[2015]872号南部县发展和改革局《关于调整县城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》